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24-12-19 08:0200


  

  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置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依法配合处置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处置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在互联网上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出版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

  审核:陈舞阳

  编辑:杨 曦

  校对:王宇彤举报/反馈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58同城、安居客发布上半年理想安居指数 近半郑州用户价格承受区间为80-150万
58同城、安居客《2019年郑州上半年度理想安居购房指数报告》显示,或收到限购政策、女性经济能力提升等因素影响,郑州找房用户女性占比高达39%。58同城、安居客《2019年郑州上半年度理想安居购房指数报告》还对找房用户的承受价格范围、面积喜好及关注因素等进行了调研统计。据58同城、安居客《2019年郑州上半年度理想安居购房指数报告》显示,在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等政策影响下,全国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态势。58同城、安居客《2019年郑州上半年度理想安居购房指数报告》在分析郑州楼市数据和用户行为的基础上

0评论2024-12-220

答复|关于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模式,制定了《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单独或联合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激发产业内生动力。要求,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扩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快推动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原则,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原料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等标准制修订工作,为特殊食品注册备案、日常监管、产品研发提供标准技术支撑。2023年6月,市场

0评论2024-12-210

网信办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依法依规管理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和清朗网络空间。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

0评论2024-12-200

【学习宣传】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工作机构、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处理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信用主体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不依法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纠正。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约束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信用修复制度、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管理规范,并经省人民政

0评论2024-12-170

黑河: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领域办好“民生实事”各项工作
根据黑河市租房实际情况,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需要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下一步,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强化政策宣传,细化政策解读,继续加大对租房提取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公积金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作用。据悉,租房提取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黑河市公积金缴存人租房困难的问题,改善了居住条件。3月份,根据缴存人多元化租房需求,中心出台了缴存人异地租房提取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租房提取。  人民网

0评论2024-12-150

黑龙江高速交警发布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两公布一提示”
  东北网9月24日讯(记者 葛金鑫)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探亲访友即将迎来高峰,为切实做好小长假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黑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通管理局发布中秋节、国庆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两公布一提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线路、出行方式,避开出行高峰易拥堵路段,做到文明驾驶,确保出行安全。3.大齐高速:鹤鸣湖站前方100米处地方道路施工,出入口无法通行,请过往车辆绕行其他收费站。4.哈尔滨绕城高速:K1泰能加油站、K11污水厂、四方

0评论2024-12-140

行政处罚信息: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周莲母婴商品店销售保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0年11月26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周莲母婴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者周莲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周莲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创恩牌钙铁锌硒维生素C口服液”(生产批号:20200707),该店经营者周莲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保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经初步审核,你店销售“创恩牌钙铁锌硒维生素C口服液”保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0评论2024-1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