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 河北衡水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 | 型号 | GFM MDG GSM |
规格 | 自动 简易 半自动 | 材质 | 钢 |
适用范围 | 干粉 氮气 水基 | 加工定制 | 是 |
认证 | IOS9001 | 是否进口 | 否 |
货号 | 18803083520 | 厂家 | 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 |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5.4.3条规定: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维修,以后每隔两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