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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电动机能效标识图片,三相电动机能效标识图1

三相电动机能效标识图片,三相电动机能效标识

2023-11-25 14:491670已售
价格 10000.00
发货 全国付款后3天内  
品牌 Y系列电机能效标识
型号 Y系列电机能效标识
库存 999起订1件  
产品详情

品牌/型号:Y系列电机能效标识

电动机能效标识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69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

2 级和 3 级的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能效 1 级的额定功率

在 3kW-31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

N 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

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

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

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

式和规格见附件 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

1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

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

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

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

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

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

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 GB 18613、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

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

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及 《 办 法 》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备 案 材 料 , 并 同 时 在“中 国 能 效 标 识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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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

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

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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