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屋、家具、电器等。没有现货的时候,我们和卖家签订销售协议,一般包括: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关键是价格和付款方式,需要签订协议提前支付部分定金、首付、定金、订金,并约定违约金。
存款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经双方书面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是一种法定担保,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的实现。签订合同时,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也要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就要加倍向对方履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按照约定收回。押金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是担保法中对债务的一种担保,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存款”的作用有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作为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是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无权追偿;受赠人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
单从担保的角度来看,定金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首付担保是惩罚性的。《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是定金担保惩罚性的具体体现。
2.存款担保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务的首付担保。这种保障更方便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是金钱的给付。
4.保证金是有最高额度的。《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保证金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这是保证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虽然只有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可以适用押金罚款。
6.定金担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债务,不适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或作为反担保。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债务,只能分别履行债务。一般来说,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款项义务的一方。
预付款
存款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严格来说,定金只是一个习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定金是一方为了交易的需要而支付给另一方的钱,没有担保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定金视为预付款。当交易成功时,押金作为支付。交易失败时,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即使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仍应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其目的无非是解决接受定金一方的现金流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定金作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支付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数额应低于合同总价的5‰。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定金应及时返还或冲抵。
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基本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定金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两者的功能不同:定金不具有债务的担保功能,其功能是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给付定金本身属于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的行为。
3.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定金一旦支付,将起到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作用;定金支付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收取定金的一方必须全额退还定金。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定金只适用于有偿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著名合同中较为常见。
存款
定金是一种担保物权,具体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质押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项下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定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定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法理,是合法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存款担保,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它与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定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定金只是私人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我国法律既不明确认可也不禁止;
3.设定人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的支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关于约定限额的法律规定不同: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主合同标的额;
5.制裁的后果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定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限于所支付的定金。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追回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存在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款项。这个概念应用广泛,比如合同保证金,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
现实生活中流行的定金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实现而要求的定金。定金的另一种形式是双方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合同成立时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通常是公证处)交存的定金。
定金也具有与定金相同的保障合同实现的功能,但不具有双重返还的功能,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障、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合同解除的费用),这是定金所不具备的。
存款保留或提取的时间和金额没有限制。双方可以在合同履行前和履行过程中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等同于债务的数额,不像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的20%,必须在合同约定时或合同签订前支付。
罚金
违约金是指违约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协商提前支付的款项,与履行无关。违约金的约定虽然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都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根本目的不同:首付款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所以首付款是一种担保形式,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对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2.交付时间不同:定金在签约时或签约前预付。作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担保,有双倍返还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没有提前支付。
3.发生的原因不同:定金由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由双方自行约定。定金在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生效。只要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4.认定标准不同:押金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因为预定赔偿的性质,违约金是按照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来确定的。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支付后生效。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商品销售未完成的,定金应当分两次偿还。违约金按承诺有效。只要合同成立,处理了违约条款,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署,法律行为就生效了。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将向另一方支付双倍于合同中所签金额的违约金。
6.作用不同:定金的第一个作用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第三,具有惩罚和先行赔付的功能。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作为价款。违约金的第一个功能是惩罚和保障。只要存在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事实,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侵权方能够证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就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金、保证金或押金都不是定金,不存在双重处罚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了留置金、保证金、定金、合同价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的性质,当事人主张提存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是一种定金。而且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以上对定金、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其约定必须符合关于定金限额的法律规定,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订金、保证金、违约金在内容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