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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05-09 22:52430

案例一: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明,男,1989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军,男,199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境外网站通过VPN注册Telegram软件,以“隔壁王大爷”为网名创建聊天群,并在群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信息。毒品购买者通过这个群私信郭某明下单购买大麻,并将毒资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支付给他们。被告人郭某明以上述方式分四次向付某某等人出售大麻51.01克。此外,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通过电报软件两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邮寄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军先后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以快递方式寄往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 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军于安北林区某快递网点第二次投递的包裹中查获大麻99.03克。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军提起公诉。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积极引导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时,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且该案其他证据较为单一,导致该案证据链无法形成闭环。二、现有证据不能锁定被告人郭某明是群主“隔壁王叔叔”。第三,被告人郭某明在与毒品购买者交易时,使用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难以取得相关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建议转变侦查思路,采取技术手段调取相应电报账号的云聊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电子远程勘查记录。后经公安机关查询,三个账号均为“隔壁王大爷”的小号,且均曾发布过相同文字的贩毒广告,从而确认了被告人郭某明为贩毒通讯群群主的事实。二是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毒品购买者提供的收藏比特币的毒贩的链接地址与被告人郭某明的网上钱包地址之间是否存在“虚拟货币”的流通。取证后, 发现被告人郭某明的网络钱包地址曾接收过毒品购买者支付的比特币,进而认定被告人郭某明接收毒资的事实。最终,通过证据链的不断完善,被告人郭某明认罪,并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二)及时起诉不作为犯罪。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刑的一名被告人,也是通过Telegram软件向隔壁王大爷购买大麻的。检察官认为,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时间、手段与本案相似,极有可能遗漏了郭某明贩卖毒品罪,故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隔壁王大爷”在判决书中使用电报软件进行贩毒的电报账号名称、头像与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告人郭某明进行了审讯,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及时对缺失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典型含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网络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贩毒分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隐藏身份,信息传播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他们创建网上群,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交割渠道完成毒品交易,加大了办案难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及时起诉缺失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有效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案例二:唐来贩毒

[基本情况]

被告人唐某来,男,1970年7月出生,某公司员工。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得知他人贩卖毒品,受他人指使通过快递员收取他人寄送的毒品,并将毒品存放在上海某小区楼下的4个快递柜内,然后将取件码发给他人。买药人从别人那里拿到取件码,从其中一个快递柜里拿到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他快递柜中查获疑似毒品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嫌疑人体重4.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一年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经生效。

(1)积极引导调查,完善证据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本案为通过寄递渠道实施的贩毒犯罪。被告人唐某来与毒品购买者无直接联系,最后一个贩卖毒品的家庭尚未到来。证据比较简单,被告人唐某来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为巩固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上家电话、快递柜取件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唐与购买毒品者的联系方式进行比对,并结合缴获毒品的称重记录、专家意见和二人的口头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这是可以相互验证的。证明唐某来是在其上一家人的授意下,将毒品放入快递柜,卖给毒品购买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缴获的毒品,准确查明了被告人唐前来参与贩毒的人数。

(二)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本职,针对多起毒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盲点和漏洞,向上海宝山邮政管理局、上海黄浦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就做好收寄验视工作、加强智能快递柜备案查验、加强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建议。保山、黄浦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称,已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管控,同时提出监管力量不足、企业和员工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邮政管理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从深化信息共享、加强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督合力,为寄递行业禁毒工作注入检察力量。

[典型含义]

在利用智能快递柜办理贩毒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作为贩毒链条中的一环,应当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相关人员供述等证据的加固固定,确保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智能快递柜投递毒品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邮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为快递行业禁毒专项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第三段,某喜欢非法持有毒品。

[基本情况]

被告人段某喜,男,1982年10月出生,农民。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洪某(另案处理)分别从云南省石林县驾车前往重庆。同年8月7日,一个寄给李的涉毒包裹由快递员从云南省瑞丽市寄往重庆市九龙坡区。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喜与快递员约定上门取货,但在签收包裹过程中,被告人段某喜拒绝签收。随后,段某喜将回执上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洪某,随后洪某在从快递员处领取包裹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距离接收地100米左右的路边将段某喜抓获。公安人员从洪某收到的包裹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9袋,总净重3,4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15.0% ~ 15.9%之间。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段某喜提起公诉。被告人段某喜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并自行收集大量证据后,段某喜在开庭前表示认罪。庭审中,段某喜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庭采纳了认罪悔罪书的内容。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段某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本案是典型的寄递毒品犯罪,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侦查难度较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段某喜对其指使洪收取包裹的行为予以否认,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段某喜持有的手机因技术原因无法破解,导致无法获取更多破案线索。对于段某喜的犯罪行为,负责取包裹的洪某只能作证,段某喜让他去取包裹。虽然洪某的手机上确实有有人指使他去毒品交易场所取包裹的信息,但无法锁定指使人是段某喜。负责送快递的唐(音译)说, 只能确认段某是涉嫌接收包裹的人,但电话不是段某留下的,卷宗上的证据与段某的关联不能成立。关于段某喜是否指使洪某收取包裹、段某喜主观上是否知道包裹内藏有毒品等问题,存在诸多疑问。

[典型含义]

案例四:某快递公司与苏某生运输毒品。

[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某快递公司。

被告人苏某生,男,1970年11月出生,某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苏某生明知韩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派送费后,将韩某更换包装盒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通过其经营的快递公司运送至广西等地,共寄送12箱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含磷酸可待因192.22)。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公司、快递公司、被告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快递公司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查中发现的问题。2017年6月16日,南靖县公安局将苏某生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发现:一是主观认识证据体系薄弱。苏某生供述不稳定,在侦查后期翻供,否认知道交付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第二,公安机关不起诉单位犯罪。快递公司是一人独资企业。苏某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和其他经营事项。为赚取高于市场价的运送费用,他在明知他人运送毒品的情况下,仍通过该公司的快递服务运输毒品, 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指导调查取证,及时有效起诉。一是强化主观证据制度。检察机关下发补充侦查提纲,指导公安机关从投递费用是否合理、言语谈话是否异常、收发流程是否规范等细节入手,对苏某生主观上知道的证据进行补强。返回补充调查后发现,韩在交付前已明确告知苏某生交付的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苏某生要求价格比市场价高一倍,他知道涉案毒品的吸食效果。发货时未进行实名登记、开箱检查, 也没有保留收据。二是追加起诉单位犯罪。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涉案单位注册信息,向公司工作人员收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证言,明确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生有权决定公司业务及其他经营事项,犯罪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因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刑事起诉。

[典型含义]

本案是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药品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快递企业内部监管的缺失和邮政管理部门监管的不到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制度,有效解决毒品犯罪主观认识认定问题,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将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对可能存在的单位犯罪遗漏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使犯罪得到及时查处。依法严惩涉嫌毒品犯罪的快递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从源头上切断药品寄递的非法渠道,有利于促进快递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有效保障寄递安全。

案例五:杨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男,1988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男,1993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谋,男,1984年9月出生,农民。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后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在杨处购买大量枪支。之后,刘某与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交易,并通过快递公司送达全国各地。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义市一快递员发现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周至县将孙谋、刘谋当场抓获,经孙谋鉴定,当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手枪一支。后刘带领公安人员在周至县某村门面房查获仿“柯尔特M1911A1”手枪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查获456件仿制“Oparrett” 杨某凡在陕西安某货运站从广东汕头寄给刘的38支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支中随机抽取24支仿制“柯尔特M1911A1”手枪和20支仿制“奥帕雷特”手枪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44支枪均被鉴定为枪支,使用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量。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18年8月30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被告人刘、孙提起公诉。2019年1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4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对被告人杨某凡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认定杨某凡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上判决均已生效。

(一)派员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对事实、证据收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枪支鉴定等提出了具体的取证建议。由于案情重大,Xi安人民检察院组织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就犯罪主观故意、枪支数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讨论,共同对案件进行判断,确保了案件证据的及时收集和证据体系的完善。

(三)组织庭审观摩,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检察机关就此案组织了庭审观摩活动,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代表旁听。Xi安检察业务骨干30余人全程参加。公诉人通过构建证据体系指控和证明犯罪,同时向旁听人员说明非法枪支、爆炸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枪支、爆炸物。庭后,两会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打击涉枪涉爆犯罪。

(四)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交付安全监管。针对跨省跨区运送枪支案件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未严格落实查验、实名运送和机场安检。2021年5月27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向周至县邮政分局、周至县公安局公开公布寄递检查建议书,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行业监管。Xi市人民检察院还及时与Xi邮政管理局对接,就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管理问题进行研讨,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上联系交易、交割渠道的跨省、跨地区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有效发挥办案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依靠审判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动员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进寄递行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6帅等人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情况]

被告陈某,男,1992年7月出生,无业。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陈某帅、蔡某等19名被告人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展示、查看、查询商品,以营利、医药、收藏为目的,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结算。他们通过寄递渠道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0余次,涉及野生动物制品900余件。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被告人帅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宁乡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帅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帅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判决均已生效。

(1)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本案是一种新型的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罪。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平台展示野生动物产品图片等信息,在与买家达成交易后,通过快递直接将野生动物产品邮寄给买家,通过电子支付渠道收货并付款。事后,他们通过删除网络和手机上的记录,使用虚假的电话号码,发姓名快递等方式逃避打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交易票据等客观证据,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流水记录, 微信平台展示和查获的物品特征对比。鉴于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帅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其同案犯的供述及相关客观证据,对其通讯工具进行技术鉴定,以促使其在强大的证据体系面前主动认罪。

(2)深挖犯罪,延伸打击链条。检察机关以中间人蔡某为关键节点,深挖上下游犯罪,指导监督侦查机关通过交易票据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信息追查涉案野生动物产品流向,延伸打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链条,下发监管文书8份,成功追捕犯罪嫌疑人5名。通过层层挖掘,此案已在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南等地成功查获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10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查明涉案事实30余件,其中5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规范投放,开展宣传教育。本案中,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贸易是通过邮件完成的,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向相关企业宣传法治,并对辖区内的快递企业进行走访、约谈,提醒相关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寄递管理制度,告诫其依法依规经营。检察机关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体公开办案情况。在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他们还向公众宣传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后果, 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构建人类与野生动物资源和谐共存的环境。

[典型含义]

针对通过寄递渠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证据难以固定、全链条打击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据链,并通过重点案件线索监督侦查机关逐层深挖犯罪,扩大了破获效果,为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积极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引导快递企业堵塞制度和人员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全面自觉抵制消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注:本案所涉罪名已改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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