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规范工程管理,使工程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子公司或代管公司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
第三章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人员配备
第三条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将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施工单位。项目现场人员应与合同备案人员名单一致。
第四条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沟通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按时参加项目例会,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及时响应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排的应急工作,接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考核。
第五条项目经理每月倒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经理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不得更换,必须常驻现场。
第六条施工管理人员因其他业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施工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没有相关手续的,按脱岗处理。项目经理不在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不在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八条根据设计情况和建设需要,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占用许可及市政、公路、公安、城管等部门交通疏解所需的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资源准备
(一)施工准备阶段组建项目经理部,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并配合监理单位检查所列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资源。
(2)在施工阶段,根据确定的施工内容和各专业、各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力量、工具、仪器、车辆和材料的准备。确保不会因上述资源供应不及时或分配不合理而延误施工进度。
第十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告单、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开工报告单、安全生产报告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乙方供应材料的采购,必须收集材料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申请表》,连同合格证书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节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设立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有书面安全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安全责任书签订率100%,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不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和交底,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交底和检查,并形成相关书面文件,以备随时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一)材料进场时,应注意材料的堆放整齐,并悬挂标牌,确保现场容貌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要求。
(2)根据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资源,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必须及时悬挂施工标志、警示牌或设施,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注意管线、光缆施工现场对市政管线、设施和绿化的保护措施,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4)施工中的临时用电、动火、高空作业必须按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日常施工完成后,要整理工程剩余材料,清理工程垃圾,清理工程现场。
(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南通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四节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所有材料和设备进场前应提前提交给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并提供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设备应按要求立即送检,不合格产品一律收回,不合格产品不得在现场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质量
(一)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进行,完善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过程管理。
(2)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检查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由现场负责人从监理单位审核。
(3)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相关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
(四)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前,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并采取防盗、防破坏措施。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成品的保管和保护,直至工程正式移交。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自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每道工序和分项工程验收前完成自检,并在验收前督促整改完毕,确保一次合格率。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复检。
第五节进度控制
第十九条工程应当按照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确保施工任务按计划完成,不得随意推迟施工进度。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客观原因,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情况,并根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交工期延期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每周/每月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进度周/月表”,其中详细列出实际工程进度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便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跟踪核实施工进度。
第六节工程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信息
(一)按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根据工程实施的进展,专业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安全管理资料,以备随时检查。
(2)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经费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清单和金额备查,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包括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应提前向监理单位申报,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监理,并做好隐蔽工程签证。
第二十三条涉及工程签证的工作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涉及工程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未经建设单位签署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部分项目的实施。因擅自施工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节工程分包的管理与配合
第二十五条分包项目的管理主要采用合同管理。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及遇到问题时的具体处理措施。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留存。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行专业分包,选择分包单位需要保证单位资质、人员资质和施工能力符合专业施工要求。总承包商应收集相关信息,连同《分包商资质报审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分包单位在指定项目施工前,根据各施工场地的要求,使用施工场地、施工用水和用电等。向总承包商提出计划。总承包方应对分包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分包方应配合总承包方的管理,确保分包专业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资料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
第八节竣工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施工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经理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专业人员和各级人员在计划工期内进行单位工程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报验。
第二十九条配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前应对系统、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功能合格并形成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在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复查。
第三十二条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和图纸,总包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向档案、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移交。同时,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九节演出合作
第三十四条完成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其他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同意的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甲方提供材料管理的,施工单位将提供给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移交时,施工单位应书面签收。施工单位应负责保管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并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施工单位因失职造成材料设备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具体损失金额对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对外沟通与协调
(一)在工程建设中,建筑物的施工过程需要在时间或空间上进行协调,应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对于项目协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监理和施工单位解决。
(2)如果项目建设与市政设施、管线、道路、绿化等有交叉。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做好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积极与市政、公路、公安、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助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监理、施工单位解决项目协调中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10节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三十六条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资料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执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廉政合同》。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执行考核部:监察稽核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华山实业和金诗实业共同成立工程考核组。
第三十九条考核维度及分值:项目月度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分值采用后向扣分制。
第四十条考核内容、权重和评分:
(1)月度考核:主要考核人员配备、施工准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料档案管理、协调配合、工程交付、履约配合等。
1.第三方检查的项目,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行为由第三方进行考核和打分,其余考核项目由集团考核小组负责。月度考核得分按照当月第三方考核得分的平均值*70%+集团考核小组得分*30%计算。
2.如果第三方未能在本月检查第三方检查的项目,集团评估小组将按照此评估方法进行月度评估。
3.未经第三方检验的项目执行本考核办法,集团考核小组每月进行考核。
月考核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9为良好,60分(含)-7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月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数据。
(二)项目终期考核:项目终期考核由建设单位根据月度考核结果等重大事项进行评分。项目建设期内,两次及以上月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或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评估结果应适用于:
(一)考核结果载入建设单位服务单位绩效评分档案,作为下一批招标采购的参考依据。
(2)考核结果的奖惩办法:
(1)月考核低于80分的,施工单位将随时约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并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低于65分的,公司将进行约谈处罚,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项目最终业绩或合同最终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取消其2年内对建设单位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式书面投诉。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投诉无效的,今年禁止再次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其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其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