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岛区洪欣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销售倍硫磷超标豇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有关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闫佩凤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闫佩凤未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餐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3.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工地经营食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汪业元商贸部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汪业元商贸部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饼干,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黄岛区至大田山连锁超市总店生产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至大田山连锁超市总店销售的“香蕉、芹菜”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3.07元的行政处罚。
6.胶南泽和店(经营者:耿)经营的茶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胶南泽和店经营的崂山绿茶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配料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贮存条件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茶叶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2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15元,没收非法经营的“崂山绿茶”3袋的行政处罚。
7.黄岛区周吉鱼水情餐厅超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当事人超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8.黄岛区稻香橙蛋糕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稻香橙蛋糕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9.黄岛区王云岳埠史圣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黄岛区王云岳埠史圣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上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8元的行政处罚。
10.黄岛区天恩华水果批发摊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黄岛区天恩华水果批发摊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小糖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上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25元的行政处罚。
11.黄岛区大江源调味品摊位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在黄岛区大江源调味品摊位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上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罚款5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162元的行政处罚。
12.黄岛区刘金学水产商店(经营者:刘金学)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黄岛区刘金学水产商店(经营者:刘金学)销售镉超标限量的皮皮虾的行为,构成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皮皮虾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就有关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3.青岛袁石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不合格餐具(餐碗)食品案:当事人青岛袁石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不合格餐具(餐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348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14.青岛宫廷鸭厨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红酒,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青岛宫廷鸭厨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1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未提供购货凭证、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并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致当事人: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9瓶;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5.青岛大海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大海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理“以萘甲唑啉服药”且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58356.8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16.青岛天则利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天则利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以萘甲唑啉服药”且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17.青岛王业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王业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以萘甲唑啉服药”且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18.青岛药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药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以萘甲唑啉服药”行为,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构成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19.青岛海斯沃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海斯沃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0.青岛科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科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1.青岛大海边药房有限公司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大海边药房有限公司处理“以萘甲唑啉服药”行为,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构成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2.青岛福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福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理“以萘甲唑啉服药”且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构成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3.青岛星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理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星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理“以萘甲唑啉服药”行为,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构成处理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4.青岛丰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青岛丰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理“以萘甲唑啉服药”行为,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构成处理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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