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王)据生态环境部消息,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典型案例引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1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排污许可领域8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无证排污、骗取排污许可证、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未按许可要求开展自我监测、未提交实施报告、未建立台账、未进行排污登记等违法行为。当地相关生态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违法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厉处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1.浙江省嘉兴市新埭镇嘉华抛光氧化厂骗取排污许可证案。
2021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发现平湖市新埭镇嘉华抛光氧化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镍污染物。该厂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许可证中未记录总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信息。经查实,该厂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量,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含镍封孔工艺。在审计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厂采用热水密封技术代替含镍密封技术隐瞒事实,骗取排污许可证。
该厂的上述行为虽然发生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向该企业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目前, 公司已经停产,被当地人民政府列为关停退出对象,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2.江西省赣州市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20年6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污水排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12月4日前在其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2021年6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废水排放口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3.江苏苏州佳泉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2021年4月14日夜,苏州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的污水管网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异常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经快速分析调查,显示废水源头为佳泉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总磷浓度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但其氮磷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单独收集处理,而是与综合废水混合处理,且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加药装置未正常运行。 导致混合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黄埭污水处理厂。同时,该公司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道不规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我监测频次开展自我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自我监测”。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江苏省项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罚款29.92万元,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4.重庆国浩食品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允许排放浓度。
2021年6月29日凌晨3时30分,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2021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沿岸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重庆国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污口出水浑浊,呈黑灰色,略有异味,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主要排污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浓度分别为537mg/L和622mg/L。 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执行的《肉类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规定的500mg/L和400mg/L的浓度限值。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5.广东肇庆山西五金科技(肇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我监测计划,开展自我监测案例。
2021年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营金属表面处理和热处理,产品为电机外壳。2020年6月25日取得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明确要求企业定期对废气、废水进行自我监测,但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我监测计划并开展自我监测,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公开排污信息。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公开排污信息”。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6.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报告。
2021年3月2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专项检查时,发现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报告。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了上报实施报告的频率和时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提交2020年季度和年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的要求提交实施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7.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6日,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查看了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运行台账。发现该公司未记录3月16日和21日设施的运行状态,存在记录不完整的问题。而且3月16日记录的设施核查实际发生在3月13日,实际运行时间与记录情况相差较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8.辽宁省大连市浙菱(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1年7月16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浙菱(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以鱼排为原料加工生产鱼排,日加工量约3.5吨,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2019年版)》中的注册管理企业,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需要填写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大连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