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冼平接受被告人马志中的委托,先后三次安排盛杰公司工人为马志中印刷宗教出版物。前两次共印出5000份并折叠后,马志中派人到盛杰公司取走了它们。在折叠过程中,第三次印刷4600份,被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和兰州市文化局行政执法支队当场查获。马志中在王冼平印刷的上述9600种出版物无一获准核实。经鉴定,该出版物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举办讲座、讲故事等方式向儿童宣传宗教思想和宗教教义, 其中充满了宗教色彩,对孩子来说非常迷惑。这是一份含有非法内容的宗教出版物。
201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对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建兰新村马志中租住的28号仓库进行检查时,查获宗教出版物散页984690页,封面、衬页7.2万册。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会同兰州市文化局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兰州市龚家湾民乐路159号的甘肃民族出版有限公司仓库进行了查处,查获马志中存放在该仓库的宗教出版物散页3万册、封面、衬纸60万张。经鉴定,上述两个仓库中查获的宗教出版物散页内容均为一般宗教经典,均无法考证。鉴定价格共计439657元。
二、【裁判的观点】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志中、王冼平违反国家规定,印制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查获的4600册非法宗教出版物未装订,但页码连贯,内容完整,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书籍”;马志中在王冼平印刷后带走的5000册非法宗教出版物,根据庭审中发现的证据可以认定;在建兰新村28号仓库和民乐路159号仓库查获的马志中出版物散页虽未装订,定价或销售价格无法查明, 非法经营金额可以根据散页的评估价格计算。为赚取印刷费,王冼平私自安排工人为马志中印刷非法出版物,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作为从犯,王冼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马志中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 王冼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志中不服,以其不是出版物所有权人、鉴定价格明显不当、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断理由](1)页码连贯、内容完整的出版物散页,可以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书籍”。
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马志中在被告人王冼平印刷的非法出版物的数量,我们认为,被告人马志中在被告人王冼平印刷的非法出版物虽未装订,但已经印刷,在内容和形式上可以独立区分,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书籍”。
1.非法印刷行为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
根据对非法出版物的解释,非法经营出版物包括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四种行为,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虽然两被告仅完成了非法印刷,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印刷等经营活动。被告人王冼平接受被告人马志中的委托,非法印制宗教出版物,并从中牟利。侦查人员将其查获时,其已完成排版、制版、印刷等手续,客观上实施了《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印刷经营行为。因此, 两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出版物解释》规定的“非法印刷”。
2.散页印刷出版物在页码连贯、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可参照装订出版物转换成册。
本案中,被告马志中在被告王冼平印刷的非法出版物已完成印刷过程,内容完整,标注页码,部分出版物甚至已完成折叠过程。所谓折叠,就是将印张按照页码顺序折叠成书籍版式大小的小册子,或者根据需要将大幅面印张折叠成一定规格和格式的工作过程。折叠后的书可以用多种方式装订,如装帧、骑马订、缝纫等。折页是印刷行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印刷机印出的大幅面纸张必须经过折页才能形成产品。折叠出版物的散页虽然在外观上与装订出版物不同,但内容完整连贯,基本不会影响阅读本出版物的主要功能, 而且和正常情况下的书没有本质区别。此外,因为出版物的页数是固定的,所以折叠过程是按照散页的页码顺序进行的。因此,即使折叠过程没有完成,如果打印过程完成且内容完整并标注了页码,这种情况下的散页数完全可以根据内容和页码进行换算。
综上所述,页码连贯、内容完整的散页,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书”。被告人王冼平为被告人马志中印刷的非法出版物虽未装订,但已印刷完毕,内容完整,并标明页码,且部分已折叠,在内容和形式上可独立区分,与装订出版物无本质区别,可按装订出版物折算为9600册。
(二)非法出版物未装订,无法查明册数、定价或者销售价格的,可以以散页鉴定价格为基础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未装订且无法查明册数、定价或销售价格的散页,能否依据鉴定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我们认为依据装订出版物定价或销售价格确定的非法经营额一般会高于散页的鉴定价格。因此,在定价或销售价格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据散页鉴定价格确定“经营额”有利于被告,应当作为认定非法经营额的依据。
出版物的定价或销售价格是在其成本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成本价主要包括纸张、印刷、装订、发行等费用,纸张和印刷费用只是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未装订的散页,鉴定价格通常远低于成品出版物的定价或销售价格,以散页鉴定价格为依据计算非法经营额,有利于被告。本案中,在建兰新村28号仓库和民乐路159号仓库查获的非法出版物散页,不能根据内容和页码转换成画册,只能根据价格认定非法经营额。这些散页只是完成了印刷过程。即使不考虑后续绑定和其他过程的成本, 仅以单张散页0.35元的鉴定价格为标准计算。装订一本市面上正常流通的出版物(604页)总价仅为13元,远低于该出版物的一般定价或销售价。因此,在非法出版物尚未销售或者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根据散页鉴定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一般有利于被告。
从非法出版物解释的规定来看,非法出版物包括内容非法和程序非法两种情况。《非法出版物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其中第十五条关于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程序的处罚标准明显高于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关于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内容的处罚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区分情况,分别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马志中非法经营含有非法内容的出版物9600份,未经许可经营宗教出版物43万余元。案发前曾多次非法经营宗教出版物,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有篡改准证、套印的不良行为, 应当依法严惩。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和情节,根据《关于非法出版物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志中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个量刑幅度。被告人王冼平擅自为马志中印刷非法出版物9600份,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他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综上,临夏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马志中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冼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