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到来。虽然“双十一”已经有些累了,但还是有很多同学选择“剁手”。
那么,在双十一购物的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近期,多家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涉及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边肖整理了目前已经发表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
“双11”将至,谨防消费陷阱!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今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百日行动”和“昆仑2022”专项行动,突出打击重点,深化源头整治,持续依法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活动, 破获相关案件1700余起,铲除一批制假售假犯罪链条网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和消费环境。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扎实开展“昆仑2022”专项行动,始终聚焦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侵权假冒犯罪,推动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公安力量。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11网购高峰期,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个人,谨防落入消费陷阱。
“双11”之际,公安部公布了10起依法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
1.北京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系列侵犯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今年初,北京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网络制售盗版“冰盾盾”、“雪绒绒”案件后,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浙江、江苏、福建、陕西、四川、辽宁等地公安机关继续深挖,全面开展侦查工作。他们先后破获了一批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缴获了一批侵犯北京冬奥会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吉祥物、娃娃、挂件、运动服、纪念奖牌等商品。
2.天津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系列盗版中小学教辅书案。今年9月,根据公安部安排,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湖北、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锁定一批销售盗版中小学教辅书的网店,深挖生产供应链,先后破获刑事案件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捣毁印刷、销售、储存盗版图书窝点31个,缴获各类生产机械设备79台套,缴获盗版教辅书274万余册。
3.山西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电池案。今年7月,山西晋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电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制假窝点2个,现场缴获假冒品牌电池90余万只及大量假冒原料。经查,犯罪嫌疑人租用居民楼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品牌电池,在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以“厂家直销”、“打折促销”为噱头,采取返现、团购等方式对外销售。
4.山东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案。今年8月,山东济宁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假冒品牌运动鞋生产、储存、销售窝点7个,现场查扣假冒品牌运动鞋14万双。经查,犯罪团伙在未经权利人企业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品牌运动鞋,并利用网络平台以“正品尾货”、“出厂清仓”等名义进行商品直播和销售。
5.江苏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案。今年8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江苏苏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自行车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彻底摧毁了假冒品牌自行车零部件制造、加工、组装、批发销售的全链条。经查,犯罪嫌疑人加工生产假冒品牌自行车,在电商平台以“青年学生专用车辆打折供应”为名进行促销,累计销售假冒品牌自行车2万余辆。
6.浙江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今年1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化妆品30余万件、半成品及商标10余万件。经查,犯罪嫌疑人租用房屋设立制假窝点,使用低档化妆品原料灌装生产假冒高档品牌化妆品,并通过社交平台招揽客户、推广销售。
7.安徽公安机关破获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今年6月,安徽淮南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捣毁制售假货窝点10个,现场查获一批含酚酞的减肥食品。经查,犯罪嫌疑人非法购买酚酞原料,按照一定比例勾兑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通过网上网络直播、线下加盟店经销等方式获利。
8.福建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服装案。今年4月,福建厦门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服装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捣毁制假窝点3个,缴获假冒品牌帽子、毛衣等服装5000余件。经查,犯罪嫌疑人设立制假窝点生产假冒品牌服装,伪造品牌授权书,打着“正品专柜”的幌子吸引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网店进行销售。
9.广东公安机关破获制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今年8月,广东珠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制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个,现场缴获耳机、数据线、电池等假冒品牌手机配件4万余件。经查,犯罪团伙通过开发网上商城APP、运营社交平台微信官方账号等方式,推广销售市场上各种畅销品牌的假冒手机配件。
10.广西公安机关破获制售有毒有害凉茶案。今年8月,广西柳州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破获一起制售有毒有害凉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当场缴获成品50多万包、原料一批。经查,犯罪嫌疑人使用淀粉、咖啡色素等原料,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生产所谓的“长寿茶”、“清热解毒茶”等有毒有害食品,声称对治疗痛风、高血压等中老年人常见病有特效,并通过网店、社交平台进行销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1.北京新体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北京新体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注册认证的“42195跑步装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了一则促销广告,内容为“今天除了疫情、战争、空难,还有促销活动!淘宝新动力周活动跨店满(199-20),上不封顶。”这种借机搞营销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告承载和传递着社会价值观,广告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基本的道德文明。执法部门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2.北京AVIC天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北京AVIC天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有关方面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中国地图,宣传自己民航专业培训的合作和覆盖范围。经北京测绘设计研究院审查,有关方面发布的中国地图省略了南海诸岛的绘制,损害了国家尊严和利益。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别经营者国家版图意识淡薄,互联网广告中出现“问题地图”,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尊严和利益,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执法机关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北京梅西医疗美容诊所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梅西医疗美容诊所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梅西医疗美容店”销售“卓雅登极致玻尿酸-2 (0.8ml*2)矫正重度鼻基底皱纹卓雅登极致玻尿酸0.8ml”产品,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7月11日价格显示为“17940优惠8060”,未标注。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少数医疗美容机构以虚假打折、降价或者比价等价格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开展虚假的价格促销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通过打击医疗美容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医疗美容市场的价格秩序。
4.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北京早春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网上宣传的“健康有机菜花(小份)”菜品主要原料不实,原料未宣传有有机认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问题。2022年5月6日,经执法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发现当事人仍存在上述问题。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少数餐饮单位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公开菜品相关信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部门严厉查处,督促餐饮单位规范经营,守法自律,筑牢市场领域安全底线,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动词 (verb的缩写)北京易捷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经“e代驾”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易捷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e代驾”名义从事互联网驾驶相关服务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e代购”从未授权任何平台使用“e代购”商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发现大量印有“e代贷”字样的宣传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未经“e代代”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6.北京七月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7日,根据相关线索,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七月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新平台公示主体信息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4日前,美团平台店铺“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由北京高加文吉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11月4日后,“七月麦谷天然奶油蛋糕(北京店)”变更为当事人经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公司营业执照,但未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档案中的单位名称,也未按执法部门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与线下实体店铺一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公示相关主体信息,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执法机关对此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大数据排查等手段加强监管执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七、北京森之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实施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森之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同仁堂"商标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了"森之脉保健品专营店",未经同仁堂集团授权,在其店铺名称前突出使用了"同仁堂"商标,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些企业利用与同仁堂集团合作的契机,将“同仁堂”商标“边缘化”,放在店名前面,使消费者难以辨认,误以为是同仁堂集团开设的店铺或与同仁堂集团有特定联系。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给违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划清了混淆行为的界限,保护了“中华老字号”品牌,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八。北京翰海陈星商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翰海陈星商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公司商品销量,在某电商平台通过虚假交易完成订单54笔,完成交易12960笔,完成商品虚假评价1280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的销售情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法分子寻求“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增加商品销量,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秩序。本案是对“刷单信”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和有效震慑,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网络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九、北京乐纯优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品的声誉。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乐纯优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诋毁竞争对手产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个别违法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歪曲竞争对手商品的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仅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也损害了竞争对手商品的声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健康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钱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钱的朋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Xi。成都摇一摇咖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直播中通过贬低他人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误导性商业宣传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根据网友举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平台主播在直播间销售螺蛳粉时贬低他人的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为某品牌螺蛳粉带货。直播中,主播把这个牌子的螺蛳粉和其他牌子的螺蛳粉并排展示,然后把其他牌子的螺蛳粉扔进垃圾桶,用“那是什么鬼”之类的话贬低。我真的不明白那是什么鬼”和“连线都没过”。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近年来发展迅速。这种营销模式往往是“流量为王”,一切以粉丝数量和销售数据为准。一些不法企业为了“吸引流量”、“吸引眼球”,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侵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依法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发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加大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商业诋毁、混淆视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店雇佣他人篡改销售数据,制造销量巨大的假象;直播间产品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将“好评返现”卡放入商品包装盒内...11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要盲目相信营销宣传、店铺销售、用户评价等。同时保留好相关宣传页和购物凭证,一旦出现问题可通过12315平台维权。
案例一:无锡某贸易公司篡改、伪造销量。
2022年4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无锡某贸易公司经营的网店销售的部分商品销售数据涉嫌篡改、伪造。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17年开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团子、粽子、月饼等糕点。为制造其网店销售的商品数量巨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雇佣他人篡改部分商品宣传页面的销售数据,篡改的累计销售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的实际销售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9日,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遂宁某贸易公司虚构商品交易记录案。
2021年9月26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贸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开了一家加盟店,主要经营带挂钩的超市货架。2020年7月1日至15日,当事人在某接单平台充值人民币123093.50元,主要用于用加盟店销售的挂钩刷洗超市货架,对商品的销售数量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上述商品成交共计231件,成交金额97541元,其中实际成交146件,成交金额62442元;虚构交易85笔,金额350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案例三:苏州某贸易公司混淆案例。
2022年1月7日,苏州常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贸易公司进行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3日,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案例五: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现场销售。其中,直播间购物车中有一款商品的链接名称为“四件套棉澳棉长绒棉磨毛”,线下商品的实际名称为“四件套珍珠磨毛高清绣花”。当事人直播称,货物为“棉花”、“100棉磨毛”,棉花为“澳大利亚进口”。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的四件套面料,经检测纱线密度为84.4dtex(76.0D),纬纱线密度为177.3 dtex (159.6 d)。纤维含量(面料)为100%聚酯纤维,纤维含量(里料)为49.1%聚酯纤维,47.1%棉,3.8%再生纤维素纤维。直播间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出售上述四套共计100套,总价值20210元,获利76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李某军虚假交易案
2022年4月2日,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来的信息,对李某军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某军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注册了两家网店销售童鞋。当事人冒用他人和本人名义,通过后台批发采购程序,多次在上述两家网店下单购买童鞋,但并未实际发货。就这样,当事人将一家网店11.65万双的销售记录增加了12倍,将另一家网店30万双的销售记录增加了6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后果,并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案例7:滨海某贸易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20日,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贸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购买了7350双舞鞋,并通过网店销售。2021年2月,当事人将原宣传彩页内容以“帆布”为面料改为“棉帆布”,并开通“直通车”业务,为舞鞋产品宣传设置关键词。截至案发日,当事人的推广费用为10929.28元。经检测,这款舞鞋使用的面料不是棉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2000元。行政处罚作出后,该局走访了多家电商,以此案为例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八:扬州某电商“好评返现”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2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1月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舆论最期待、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领域,开展查办民生领域案件“铁腕”行动,严厉查处涉及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商标侵权、“神医”“神药”、电梯超期等违法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10个。如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采购部门味精产品无资质经营及商标侵权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女神咖啡馆和预包装食品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网络信息公司广告违法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据悉,上述广告内容包括“我试了一周后,裤子松了?”!趁热打铁,又坚持了21天,体重下降了差不多10斤?!文字内容,配有“真实体重记录”图片;广告内容包括“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轻松快乐,一个月瘦10斤,吃出迷人身材”“米其林级减脂餐,21天瘦10斤”。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食用“东驰卡饭”具有上述广告效果,违反了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作出0.4万元的行政处罚。
1.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花都区某采购部味精产品经营不合格、商标侵权案。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谷氨酸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和商标侵权味精线索,对相关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并立即开展食品追溯工作。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了对三级销售主体的追溯,最终在本案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某商场发现了与被抽检味精特征相同的味精产品。经商标所有人重新抽样检验鉴定,产品不合格。
2022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广州市花都区某采购部门味精产品无资质经营、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味精产品261袋、没收违法所得0.5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经营女神咖啡馆及含西布曲明预包装食品案。
2019年5月,客户在淘宝购物时,认识了供货商齐某,并加了其微信。2020年2月开始向他购买女神咖啡(预包装食品)等瘦身产品。直至2020年9月,委托人从供货商齐某处购买女神咖啡馆等减肥产品,共计5000余元。
其间,除部分自用外,当事人在未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涉案产品。销售金额7358元,违法所得2524元。
检验报告显示,涉案女神咖啡馆及预包装食品被检出西布曲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在相关《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
2022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其通过微信朋友圈,未按规定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经营咖啡馆和预包装食品“西布曲明女神”的违法行为,给予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2.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三、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网络信息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了“邓老管青饮被某国家机关推荐为预防第一药方”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当事人在推文中使用“邓老管青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理脾胃,还具有通便解毒的作用”、“药方”、“提高自身免疫力”、“预防病毒”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使用医学用语或者容易将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022年8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广州某网络信息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罚款人民币40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
2021年2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海关提供的一起涉嫌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件线索,案值190多万港元。发货人涉及广州的一家贸易公司。受线索指派,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在广州南沙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步确认该公司为涉嫌通过出口货物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随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采用市场采购方式进行出口贸易,以无品牌名称商品报关为名,实际在手机充电器、服装、珠宝等17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若干标记,出口的商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同。
2022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某贸易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作出2937988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移交公安机关。
5.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广州某餐饮公司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案件。
委托人从事与河豚相关的餐饮服务,制售项目包括暗纹东方鲀的白子(精巢)、肝脏、鱼干等。截至2022年2月,当事人生产销售河豚鱼白子72条、河豚鱼肝107条,违法所得7678元;经营场所拟存放的食品原料包括暗纹东方鲀白子(精巢)1Kg、肝脏8Kg、河豚鱼干9Kg,总价值867.2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国家具备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条件,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按照标准“鲜活养殖暗纹东方鲀”, 暗纹东方鲀可食用的部分有河豚皮、肉(带骨)、白子(精巢)、肝脏,这些都是不能食用和操作的废弃物。 因此,本案涉及的暗纹东方鲀肝脏和白子(精巢)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食用的食品范围。此外,当事人购买了河豚鱼干食品的原料, 未按要求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等合格文件,未保存相关文件。
2022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餐饮公司作出罚款7678元,白子1Kg,肝脏8Kg,河豚干9Kg,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非法食品生产案。
2022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舆情线索,天河区花城大道89号世界商城一家奶茶店的柠檬茶、奶茶检出日落黄。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天河分公司生产销售的成品“泰露手工柠檬茶”和3批次食品原料“手工标泰式青奶茶”进行了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食品上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未当场提供“手标泰国青奶茶”食品原料的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要证书、票证。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天河分公司从事非法食品生产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用于非法经营的食品原料44袋,没收违法所得2439.24元,罚款88699.7元。
7.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
线索显示,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手机网页上发布“吃21天卡控餐”广告,涉嫌违法;2022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
广告中有“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轻松愉快一个月瘦10斤,吃出迷人身材”“米其林级减脂餐,21天瘦10斤”等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吃“吃卡控餐”有上述广告效果。
2022年8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以违反《广告法》对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2021年11月7日,客户通过某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销售医美项目“蝶变项目:OSC定位眼部除皱”,并在自营天猫网店新建相应产品链接“[XXX直播]美诗琴医美眼部除皱少女快速恢复及非眼霜隐形微创”进行现场展示销售。在上述直播推广和产品链接的详细界面中,使用了我公司的医生素描图像和标题。同时出现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构成了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姓名、图像作为证明。
此外,还有“不用手术去除眼袋”、“用微创技术在眼睑结膜开一个0.2-0.3cm的微孔,去除多余的肿胀脂肪”、“用专业器械收紧眼部皮肤”等描述,涉及手术方法和医疗技术,构成医疗广告中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的情况下,通过知名网络主播直播间发布医疗广告。据统计,当事人委托直播的费用为2.9万元。
2022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8.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东某电缆工业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产品案。
2021年7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报线索,对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ZC-YJV4×25、ZC-KVVP3×1.5两款电缆进行了执法抽检。结果显示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涉案ZC-YJV4×25、ZC-KVVP3×1.5电缆根数分别为3150米、733米,尚未售出,总价值24.64万元。
同时,经调查并通报线索,当事人于2021年7月与广州市海珠区某商业商行签订合同,为其生产电力电缆14套。检测报告显示,型号为/1KV的电缆有12套不合格,总价值116.51万元。当事人已退还定金17万元,无违法所得。
2022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广东某电缆实业公司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产品,并作出没收ZC-YJV4×25电缆3150米、ZC-KVVP3×1.5电缆733米,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X.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广州市某海鲜酒家万宝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案件。
2022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两台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现场检查时,上述设备正在使用中,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牌,未张贴停用通知。
经查,该两部涉案电梯自2022年1月年检到期后一直在使用,直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才停止使用。经查询相关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注册和停止的相关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此外,调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22日的维修记录,且使用了未经维修的特种设备。
2022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广州某海鲜酒楼万宝分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保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1保定市唐县某烟酒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高新区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的“海蓝”酒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购销的洋河“海蓝”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洋河”海之蓝酒17瓶及违法所得1330元,并处罚款18670元。
保定市徐水区崔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涉案当事人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生产“耐克”运动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型号为2060的“耐克”牌鞋214双;耐克鞋盒280个,耐克鞋底70双,耐克鞋面180双;没收1台刷胶机, 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12米后端流水线皮带和1个鞋架;罚款30000元。
保定市博野县沙窝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案件移送的线索,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沙窝加油站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了与中石化注册的中石化商标高度近似的品牌“京标石化”,牌匾设置红白背景。其上图形的形状、颜色、字体、排列方式与中石化商标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混淆,并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图形标识,并处罚款1万元。
保定市高阳县某润滑油分装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群众举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润滑油分装厂生产销售的“长城”牌冷却液、制动液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长城”冷却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中国石化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长城”字样及18桶图文冷却液;有“长城”字样和图形的制动液6桶; 322个带有“长城”字样和图形的空桶;60个带有“长城”字样和图形的纸箱;罚款76000元。
保定市顺平县某摩托车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摩托车店销售的“金奎大”牌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金奎大”电动三轮车经天津金奎大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认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金奎大”注册商标的电动三轮车2辆,并处罚款1.2万元。
保定市高阳县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凯伦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诉称高阳县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立案。经过调查和审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比对,发现被请求方生产的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与请求方专利中的产品基本相同,被请求方销售的涉案专利产品未经请求方许可,侵犯了请求方的专利权。鉴于双方从事同一行业,为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实现企业共赢的目标, 经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被申请人获得了请求人的专利授权,在专利有效期内许可费为5000元/年。
07保定市涞水县某保健服务部假冒专利案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保健服务部正在使用5台“威视护眼器”,外包装显示:实用新型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号:,字样。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终止。检验期间,当事人利用这台设备获利2000元。当事人利用专利权终止的专利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条的规定,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2000元罚款。
08保定市涞水县某快餐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案件移送的线索,涞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快餐店“冰墩墩”商标注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为了能够利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盾盾的知名度,增加收入,恶意注册“冰盾盾”商标的情况属实,且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4款 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罚款10000元。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保定市定兴县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恶意抢注其商标、高价、威胁购买该商标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注册商标类别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主观上用于囤积和高价转让。是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和《关于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的若干规定》第12条。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
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2年查处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1.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9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群众举报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经调查,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向消费者介绍,健身中心占地3000平方米,店内配有氧气注射设备。实际上实际面积只有1081平方米,没有氧气注射设备,是对服务的虚假或误导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督促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并给予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重身材管理,选择去健身房锻炼,可能会遭遇“宣传与实际不符”、“交钱容易退钱难”的消费陷阱。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击提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
2.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土豆小吃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27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土豆小吃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没收24箱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土豆小吃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24箱(10公斤/箱)无标签预包装蜜汁土豆干。据查,该批食品采购60箱,已售出36箱。进价175元/盒,售价220元/盒,货值13200元,违法所得1620元。当事人销售未贴标签的红薯干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强制性信息,不仅是食品生产者实施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重要凭证,也是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的重要依据,更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最直接途径,其重要性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此案的查处既是对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相关义务的处罚,也是促进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3.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3月14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
2022年1月18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店内部分商品有促销活动。店内广告牌标注“福牌阿胶原价1180元,活动价990元”,赖氨酸魏B12处优惠广告牌标注“原价26元,活动价4送5盒”。经查,促销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至2月15日。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了该店这两种商品的销售记录,发现从2021年10月1日到检查当天,没有这两种商品的销售记录,且该店无法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原价是虚构的。当事人以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商家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会采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打折、谎称降价或即将涨价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虚假非法降价销售通常发生在节假日。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将日常监督检查与节假日专项检查相结合,发现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消费者因商家误导而做出非理性消费行为,同时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其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6月23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广告宣传。经查,该朋友圈公示始于2022年5月9日。当事人利用朋友圈宣传的具体内容是:“奇台玉龙湾会送钱,来访时付现金。5月29日盛大开盘专场,开盘升值”。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房地产违法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动词 (verb的缩写)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薛某某(身份证号:37091119×××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月×日×日×日×
2022年8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薛某无证经营企业食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通过泰安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接到一起关于当事人食堂食品安全的投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食堂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线索移送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堂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食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因此,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此案的查处,不仅及时发现了食品安全隐患,从根源上预防和杜绝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教育和引导了当事人和有关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了食品安全制度,有效保障了从业人员的安全。
六、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未办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案。
2022年8月12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办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律依据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没612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仅为制作销售热食品,但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其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变更为加工制作冷食,涉案金额1802元。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自备的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自2022年5月起, 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对餐具、饮具收取餐具消毒费,涉及金额共计1324元。对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餐饮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凉菜,因为没有经过高温加热,特别容易滋生细菌和病毒。如果不取证直接处理,无法保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餐具是餐饮服务单位的义务之一。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餐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利于规范餐饮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2年,济宁市市场监管局继续在全市开展查办民生领域案件“铁腕”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细、快”的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力量,精准打击,依法严厉查处18种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郭某某进行限制从业资格处罚。
2022年10月27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称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郭某某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声称具有壮阳功能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的情形, 终身经营管理。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违法当事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食品经营者戒慎、敬、守,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大力营造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良好消费环境。本案是对当事人因食品犯罪被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并被处以限制从业资格处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民生领域“铁腕”调查,贯彻了“罚到人”原则,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案例二: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兖州区某食品商行散发虚假食品宣传资料,对其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抓住老年人预防能力差、追求健康的心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了最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了养老金诈骗的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开展了在社区现场讲、以案说法的宣传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对违法者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养老金诈骗的非法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店经营生产日期虚假茶叶案。
2022年6月10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虚假生产日期茶叶的某茶店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5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兖州区某茶叶店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云龙茗韵纯品普洱茶饼”标注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2008,生产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产品生产日期标注在执行标准发布日期之前,上述产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云龙茗韵纯品普洱茶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济宁市兖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人有喝茶的习惯。茶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品,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普洱茶近年来越来越受大众欢迎,越老价格越高。一些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用各种方法把普洱茶做老。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误以为是老普洱茶。依法打击此类案件,震慑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民生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品多多平台“防弹瘦身咖啡”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对拼多多平台“防弹修身咖啡”经营者张宏莉涉嫌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举报材料,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拼多多平台“防弹瘦身咖啡”店销售的防弹咖啡声称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依法对拼多多平台“防弹瘦身咖啡”店经营的防弹咖啡进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专利徽章”、“索吧”、“纤索坊”三款防弹咖啡样品均含有原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2012〕33号)中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当事人张*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涉案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禁用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消费环境,化解了安全隐患,极大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五: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7月30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对嘉祥某百货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祥某百货商场进行例行检查,在该公司经营的超市食品销售货架上随机抽取了“达利园”手撕面包和科隆宝1664曹保果红风味啤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这两种食品的供应商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当场予以警告处罚。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能在整改时间内完成整改。 且检查仍未能提供食品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经营者能够有效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其购买的食品有问题,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因此,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控制进货环节,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6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山东某农发公司设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件。
2022年6月6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省某农业开发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农业开发公司销售的水晶蒜王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该产品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而不合格,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和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食品安全抽检,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利用检测结果进行预警,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要不断加强监管,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进其内部自我管理能力的稳步提升。同时,我们也需要全社会都来关心维护食品安全。
案例7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缺陷”食品标签案。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经营“缺陷”食品标签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6月14日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销售的米粉辣椒油营养成分标示钠含量为143 mg,钠参考值为76.9%,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中的标示规定。在验证后, 当事人购销的米粉辣椒油包装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参考值应为7%,被错误计算为76.9%,并印在食品包装袋标签上。上述营养素参考值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认定食品标签存在缺陷。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仅查验并保存了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及时记录上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主要责任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对标签的认知不够严谨,在经营过程中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了解不深,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从监管层面看,监管部门仍需继续加强对各种业态主体经营单位的法律法规培训, 加大日常监管频次,督促各经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同时,由于基层监管任务重,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力度不够,仍需加大执法办案的行政处罚力度,从而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威慑。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闻喜农资管理部无资质生产销售、伪造化肥厂名厂址、销售侵犯“京东”专用权复合肥案。COM”注册商标。
2022年3月22日,确山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生产销售不合格、伪造化肥厂名厂址、销售侵犯“JD”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的违法行为。COM”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3月16日,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确山县闻喜农资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商店、仓库内存放中华牌尿素30.5吨、艾斯牌复合肥31.4吨、金鼎牌复合肥5.05吨、JD.COM牌复合肥33.38吨、五福民丰牌复合微生物肥料42.52吨及相关原料、工具。经查,中华牌尿素、Ace系列复合肥、 闻喜农资管理部门生产销售的金鼎牌复合肥和JD.COM牌复合肥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粮食安全是国家最大的事,化肥是粮食的“粮”。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化肥监管,强化质量抽查,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案例二: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伪造厂名厂址、国家禁止进口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将杨某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和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经营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不仅有效震慑了非法商家,还将疫情防控融入到监管的各个环节,防止了危害的进一步扩大,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某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平舆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早在2012年就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储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当事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使用亚硝酸钠腌制牛肉制品,流入市场后对消费者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查处非法添加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黑窝点”、“黑作坊”。
案例四: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石膏板案。
2022年4月27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石膏板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龙”牌石膏板894块、“泰山”牌石膏板670块;没收违法所得488.8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西平县仙女河西段南仓库经营的石膏板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王某通过业务员上门送货的方式购买“龙牌”石膏板990块、“泰山”石膏板700块,在未索要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购货收据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支付货款35700元,折合单价21.12元。之后以每块25元的价格销售“龙牌”石膏板96块,“泰山”石膏板30块,共获利488.88元,非法经营金额42250元。2022年4月6日,北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上述“龙牌”石膏板和“泰山”石膏板,并认定上述产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驻马店市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石膏板广泛应用于住宅等建筑工程领域,是重点监管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石膏板,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不仅严重扰乱了家居建材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遂平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邵某某、南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4月10日,遂平县市市场监管局将遂平县邵某某、南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8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得到线索,遂平县文化路与戴宇路交叉口一民房内生产假药。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台式塑料封口机、感应封口机、粉末过滤器、胶囊制作机、铝塑泡罩包装机、送料机、粉碎机、模板机,在私房内查获假药包装48118个、说明书45650张、标签31250张。查扣清肺咳喘安、曹冲活骨钛(胶囊)、凤桐一号、速效延迟伟哥、博龙伟哥、金谷宝胶囊、咳喘清胶囊、中华骨宝、肠胃灵、七药一花、极品红钻伟哥。共212,406粒胶囊、5,805粒胶囊(共69,660粒胶囊)、211,288粒散装胶囊(已填充)、232,000粒胶囊壳胶囊、209公斤扣押辅料、 缴获胶囊箔和塑料板321.3公斤,塑料瓶2,240个。经查,2019年以来,当事人邵某某组织李某某、杨某某、南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氨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粉剂成分灌装胶囊,再通过网络购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密封瓶装盒制成成品假药进行销售的方式,生产各类镇痛镇咳胶囊药品和补肾壮阳保健品。销售范围涉及11个省的61家药店和诊所,涉案金额200多万元。